当前位置:宝石小说>武侠修真>天间道> 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1 / 2)

第八章钱币兑换商、他的妻子及马刺行会——商业和手工业

中世纪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祈祷者、战斗者、做工者。最高的是基督教教会人士,其次是贵族骑士,最底层是各类劳作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至于商人则被排斥在等级之外,像阿奎那这样的大哲学家竟然都认为商业活动是不光彩的、下贱可耻的职业。但是商业和手工业仍然在不断发展。

一、中世纪的商业

早期中世纪商业的衰落与10-13世纪的发展

罗马帝国衰亡后,西欧商业确实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沉寂和衰落。但人们看到,即使在最黑暗的时期,西欧也从来没有出现商业完全消失、一切都是自然的“以货易货”的时代。在蛮族国家时代,商业的确衰落了,东西方之间生活水平高低程度的不同,使西方只能拿奴隶、木材、皮革、谷物等粗糙之物去换取他们所觊觎的东方的奢侈之物,而且内部的交换也由于经济的衰落而衰落。但是,商业依然存在且发展着。无论在墨洛温时期还是加洛林时期,商业都是必须的。教俗贵族要享受,故垂涎于东方的高档商品,如贵重金属制品、丝绸织物、瓷器玻璃制品、酒、香料等等。下层人民需要食盐之类的生活用品和铁器之类的生产用品,商人和商业自然不可或缺。法兰克时代最重要的商人是居住在北海沿岸的弗里西亚人,他们与法兰克本土、斯堪的纳维亚及不列颠进行贸易。但总的来看,早期商业规模极小,经商者也多为业余而非职业商人,商品种类也极少,是商业相对衰落的时代。

10、11世纪商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兴起是同步的。可以说在西欧的南方和北方,商业同时得到发展。以意大利诸城市为中心的地中海贸易兴起,商人们占据东西方交通的要津,向东与阿拉伯人、犹太人。埃及人等进行商业贸易,向西向北与西班牙、法兰克、佛兰德斯、英国、德国等进行贸易。于是出现无所不在的意大利商人和成为商业中心的诸多城市,如威尼斯、米兰、*。比萨等。北方的佛兰德斯及北海贸易区辐射大陆和英伦三岛,影响所及商业繁荣,出现了像香槟那样的国际性集市,以及著名的莱茵和汉萨城市商业同盟。南方与北方两大商业区域相互之间的商业贸易更使西欧商业充满活力与生气。在这个“信仰的时代”,熙熙攘攘的商人在西欧的道路与河流上,为了“利”而往来穿梭,奔波不息。意大利人跨越白雪皑皑的阿尔卑斯山,肩挑背负、车载马驮来自东方的香料。丝绸、珍宝之属,将其售予那些喜好奢侈的法国、德国贵族。德国人沿着著名的琥珀商路为南方的贵族供给琥珀、玛瑙、皮革之类。在莱茵河上航行的不仅有德国人、法国人,也有来自北欧的丹麦人甚至捷克人、保加利亚人等……

商业更生了!

市场与集市

市场是地方贸易的场所。市场的设立有些是自然形成的,如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等造成大家聚集在那里进行商业贸易,有些是有国王和君主颁发特许状后建立的,有些则是地方领主为收取货币金钱而建立的。英国1198-1483年王室共分赐市场特权证书2800件(不限于给城市),但据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有市镇800多个,这些市镇就是有市场交易的城镇。大陆上市场也非常多,甚至引起人们的抱怨,说新市场排挤旧市场而使它衰落。交易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般为周六和周日(城内每日进行产品交易者是本城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他们有自己的店铺,但在市场日他们必须到市场去做生意,而不能在自己的店铺内出卖产品,违者处以重罚),日中为市,鸣钟为号,开门让做生意者进入。如12世纪一位法国作家所描述的:

“在周六的日子,乡下人为了做买卖,从周围各地云集而来;他们运入蚕豆、大麦,或者任何种类的谷物来出售,而在市场上鞋匠和其他手工业者摆设着货摊。”

市场多设在教堂大院内或市政大厅等公共建筑物前的广场上,有城市官员进行管理和征收市场税。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大都是小生产者,没有太多的专业商人,交易产品大多是农产品、畜产品以及粗糙的手工业品当然也有从外地运来的铜铁之类的产品。城市市场还有行商坐赁所贩运来的高级商品。此外,各地逐渐出现定期的专业性市场,即规定每月某一天或某几天在某地专门进行谷物、牲畜、木材。葡萄酒等的交易。日落时分,教堂钟声响起,市场即行收场,人们散去。

市场交易扩大乃有集市出现。集市是指区域性贸易甚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与市场相比集市有更大的规模、更丰富的商品、更集中和更长的交易时间、更专业性的商人和更复杂的交易成员构成、更集中于城市。集市往往一年或半年或一季度举行一次,每次延续一周、数周或一月。几乎所有的国家和较大的封建领地上都设立有集市,国王和领主对于前往集市的商人们不仅给予特别安全状,而且给予一系列优待条件,如减低关税和通行税、售货的便利、设立特别的法院来解决争执等。如果说市场是城市市民和周围地区农民高谈阔论闲聊的场所,则集市是城市的重大节日。集市开市之日,往往是隆重的赛会日,故有“费尔(fair)”之称。

西欧集市在12、13世纪有很大的发展,许多城市建有集市,更有许多城市以集市而著名。意大利的威尼斯、*、比萨、米兰等都有出名的集市;佛兰德斯的集市有伊普雷(2月28日一3月29日)、布鲁日(4月23日一5月22日)、土鲁特(6月24日一7月24日)等;德国有科隆、莱比锡、汉堡、法兰克福等城市的集市;英国有波士顿集市、圣吉勒集市、圣艾夫斯集市等。法国有鲁昂、巴黎、奥尔良等,而最著名的是香槟集市。香槟是香槟伯爵的领地,由五个伯爵领组成,其中香槟和布里zhan有最重要的地位。香槟位于连接佛兰德斯和意大利的商路上,地理位置极其优越,加之该地物产丰富,于是形成中世纪西欧最大的集市。香槟集市实际上是一系列集市,它们轮流在特鲁瓦、拉尼、普罗文、奥布河上的巴尔这四个城市举行,每个城市集市的时间长达一个半月,而且特鲁瓦和普罗文则举行两次,此外还有小的集市,所以这里终年集市不断。香槟集市的繁荣和成功,除了地理等因素外,香槟伯爵的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伯爵也从中获得极大的收益。他们提供安全保障,消除盗贼和土匪,为此甚至积极消灭周围森林中的狼群;他们与许多国家签定条约,以减免前来贸易的商人在其他国家过境的通行税;他们制定统一的度量衡;他们派专门的警官来维护集市的顺利进行;他们为商人们提供宽广的营业大厅和大的储货栈;为了集市的行政管理,他们制定出了精细的管理职员的制度:有监督2-3人,负责司法警务和公布管理法令,有集市书记后来取代了监督,有秘书即监印官,有警卫官人数有时达100多;更有集市法院随时解决集市上的纠纷,市长也参与到集市的管理。因此,各国各地区的商人千里迢迢赶来进行贸易,有意大利人、德意志人、英国人、佛兰德斯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波兰人以及来自拜占廷等近东的商人,当然还有法国各省的商人,如诺曼底、布列塔尼、普罗旺斯等地区。交换的商品则汇集了西欧乃至东方的产品无所不包,诸如呢绒、丝绸、皮革、毛皮、生皮、香料、药材、食盐、糖、粮食、酒、黄金、白银、珠宝、木材等等。14世纪后地中海与北海的贸易多走海路,经直布罗陀海峡,沿大西洋洋流北上,到英吉利海峡,再与佛兰德斯、英国及波罗的海等国交易,于是香槟集市衰落了。

商业的运行

政治法律环境——技术条件之一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独立半独立的地方领土的存在决定了商业的艰难命运。国家国王、领主、城市都把沉重的负担加在商业贸易上。国家一方面抑制商业,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商业的税收能够缓解财政之困难。商业贸易要受到无数次的海关税和沿路通行税的盘剥,尽管它们名称不一,收税者不同。通行税原本属于国王的权利范围,但割据的局面使地方领主及城市也攫取了这一权利。封建割据的局面使西欧无论水路还是陆路的交通被人为地切割,道路上设立无计其数的关卡不让行人车辆通过,河流中建起大小不一的堤坝和鱼梁阻止船只的航行。据估计14世纪末法国卢瓦尔河上有关卡130座。德国13、14世纪易北河上有关卡35座,多瑙河上奥地利境内一段有关卡80座,美因河上有20座。12世纪末莱茵河有关卡19座,13世纪末为35座、14世纪末有近50座,15世纪末为60座。设关立卡目的只是为了征税要钱,每个封建主,无论公爵、伯爵、子爵,还是国王、堡主对过境的一切大小商人都雁过拔毛,处以罚金、课以重税。税收种类之繁多,从以下名称可略窥一斑:过境税、桥梁税、运货车税、河流税、渡头税、通行税、货物通行税(包括的商品无数,如牛、马、腌肉、腌鱼、麦类、蔬菜、干果、金属、皮革、葡萄酒、羊毛、武器等等)。税收额之重,往往使商人不堪重负。15世纪塞纳河上谷物运行200英里等于其售价的一半,可见其重。因此,货物在出售时总是将税收计算在内,据估计一般货价要增加20%,而经过塞纳河和莱茵河则要加价50%。

不仅如此,各地方领主还巧立名目,甚至公然勒索,征收许多税外之税。他们强迫商人走他所规定的道路好收取通行税,在德国这叫“强制走路”。有许多时候,领主就是强盗,能征税时征税,能抢劫时抢劫。在德国某地,一位领主的奴仆被派在名苏尔德桥的桥上收集过桥税,一旦遇有单身旅客经过,他就将旅客杀死,尸体抛入河中,财物据为己有,正所谓谋财害命。更有许多蛮横荒唐的陋习,如从一辆载货马车上落到地上的任何包裹都归当地的领主所有。而如果一辆载货车翻倒了,则车上的货物全部归当地领主。而当时道路条件的恶劣是人所共知的,落货于地和翻车之事常有,更有贪婪的领主蓄意破坏领地内的道路,如毁坏路面、设置陷坑等,以便获得翻车上的财物。而按当时流行的“船难法”,所有从遇难船只上漂流来的货物,或者一艘搁浅货船、损坏货船上的货物,都归当地海岸封建主所有。通过掠夺商船而发财,成了zhan有海岸地带的封建主的惯用手段,法国布列塔尼海岸上有一个领主甚至以海岸上的一座危险山岩自傲,认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宝石。于是,他们黑夜中于礁石林立的海区设置灯光,诱使商船触礁受损。如果船只漂流到岸,即使没有受很大损失,也往往被扣留货物。若遇抵抗,船上人员往往难逃一死。但是,商业贸易带给政府和国家王室的利益,使他们仍然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商业最低程度的运行。如维护国内的和平,保障商旅的安全。为维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国家往往与别国签定协议合约,有时甚至以开战相威胁。国家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地方领主或城市在对待外国商人或外地商人时不要太过苛刻,严格控制“战时捕夺许可令”和对外国商人的报复。

沿海地区的“船难法”被许多国家的法令所禁止,11、12、13世纪各国议会都不时给它以谴责。12、13世纪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法令,以取缔“万恶的习俗”——船难法,亨利一世曾下令,如果船上还有一个人能活着逃出来,该船就不被认为是一只难船。1275年的法令更规定,如果从船上还有一个人或一只鼠或一头犬活着逃出来,该船不得作为一只难船。国家还试图以强制登记的方法,保证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许多地方的契约或者加盖公家印记,或者有教廷、皇帝、国王、主教、市公证机关的亲笔签字。一些关于商业的法规规章制定出来了,管理商业的法庭也出现了,英国有行商法庭(又称灰脚法庭),后来有大法官法庭;在威尼斯、*、佛罗伦萨和巴塞罗那有海事法庭和商事法庭;在波尔多有贸易的监督官。他们经常以迅速而高效的程序审理有关的商业案件,有的是在“一日之间”,有的是在“两次涨潮期间”或“三次涨潮期间”结束审判案件。

进步的地方领主和城市也在改进对商业的态度和行为。领主与领主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不再只是遏制和报复,他们更多地以相互的谅解来保证双方商人的利益,各自给对方商人提供较好的条件,以发展贸易。一些进步的王公贵族采取了某些积极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商旅从自己的领地经过,收取过境税。而且,随着王权的逐步强大,地方领主所立下的一些规矩也在逐步改变,如任意勒索减少了,通行税固定了,德国的王公们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离开公路,而他们可到任何他们所愿意到的市场去”。

道路交通——技术条件之二中世纪的商人多为行商,无论市场的远近,道路交通都是连接商人与消费者的纽带。然而几百年来,罗马帝国的庞大的公路系统,已经破碎不堪;许多道路早已废弃不用,仍在使用者的路面早已面目全非,当年以石子铺设的路面如今只剩下泥土也许还有杂草。冬季泥泞难行,夏季尘埃四起。因既无泄水处又无排水沟,道路上常有终年积水潭。或者路上杂草灌木丛生,严如丛林,商旅难过;或者河流出现处既无桥梁又无船只,只能涉浅滩而过……

下面这个有趣的故事却真实的刻画了中世纪行路的尴尬与无奈:

有一个来自另一寺院的牧童,被住持派出去从草地运回青草。仆人们把青草装载在驴背上。驴子在回家的途上通过某一段下陷的道路时,载货被两旁高起的地方夹持住,驴子滑过去自行回家,但牧童还茫然不知。他呆站在草旁,时常以鞭子击打草捆,并拼命恐吓着驴子。他也并不离开那里,直到他的伙伴来找寻他;他们好不容易使他相信:驴子已经走了;而没有一只驮兽,青草是动不了的。

道路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落后等困难总是可以克服的,而人为的劫掠和发难则往往难以逆料,其对商人的破坏也更加严重。中古时期西欧盗匪横行,为祸尤烈。骑士是中世纪的职业战土,但除了打仗,他们更多地抢劫和骚扰。战争能带给他们荣耀,抢劫则带来财富。他们跨马提枪,对过往行人商旅横加勒索甚至公然的抢劫。骑士的这些行为甚至被上层贵族视为勇敢和值得尊敬。更有许多贵族虽然自己不干拦路抢劫的勾当,但容许他们的城堡作为盗匪藏匿和储藏赃物之所。以至教会和地方领主为保护本地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得不与骑士达成某种协议,如教会的“上帝和平”就要求骑土不要攻击商人和百姓。但往往对骑士没有多少约束,他们依然我行我素。中世纪关于道路抢劫的记载如此之多,好像没有一次旅行能够幸免。陆上有跨马持枪的响马剪径,海上有挂着黑帆的大小海盗船只出没。而且国家对海盗行为甚至有些许的尊重,挪威贵族阿尔夫以波罗的海上的大盗出名,而当他回到老家时却被其国王提升为子爵。巴黎南部不远处的丛林曾是盗贼出没之处,以至人们必须结伴而行。盗匪的横行使得出外旅行的人们必须携带武器,如1156年绯特烈一世的法令中规定,“任何为经商而过境的商人,得携带一把剑,绑在他的马鞍上或放在他的马车上;但他应为防御盗贼,而非为反对无辜的人们而使用它。”更多的商人往往结伴而行,或组织护卫队。经商行路之难,由此可知。然而,中世纪的经商条件不是永远如此灰暗,它也在逐步改善。从政府到个人的修桥补路的立法与行为,12、13世纪之后逐渐多了起来。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曾颁布法令:一切公路的宽度,应足够容两辆马车对面而过,或者16个骑兵并排而行。并且一些领主拿出部分捐税用于维修道路,当时的原则是沿路的领主应负责维修道路,维修的费用应以征税所得来支付。虽然,这一原则往往停留在形式上,但好歹有人在做。并且公众对于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很大的兴趣和关心,保养维修道路被认为是一种神圣而又慈善的义务;捐造一座桥梁或一条公路,或进行这方面的劳动,足以解除罪孽。下列情况是常有的,若干个家庭、个人联合负责来保养附近的桥梁或道路。如1174年在意大利,有兄弟两人从政府获得某种特权,条件是:他们必须好好保养米拉河上的一条石桥,以便人们通过。12世纪末维马雷的一个年轻教士认为自己听到上帝的声音得到上帝的启示,要他在罗尼河上的亚威农造一座桥,他热心地去做了。结果,不仅建造了桥梁(1177—1189年),而且还组织了“护桥兄弟会”,成员包括俗人和僧侣。在中世纪,教会和修道院对维持道路交通的良好状态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当时的政府行为,教会不仅拿出钱物用于修桥补路,而且教导人们积善行德,补路修桥,对行善之人主教往往赐给赦罪符,用以鼓励和宣扬这种行为。而为了本地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国家乃至地方领主开始肩负起维护和平驱除盗贼的使命。英国1285年的法令规定:应砍除道路两旁200英尺范围内的荆棘和树木,使盗匪在沿路难以藏身。各地领主常常与骑士首领达成协议希望他们不要抢劫和骚扰来本地经商之人,若有可能他们也派军队清除盗匪。像上文提到的香槟伯爵为了集市的安全招募了很多警士的行为,也不在少数。而教会则以上帝的休战与和平来限制骑士对商旅行人的打劫。

运输工具——技术条件之三商路的破损、狭窄限制了运输工具的发展。中世纪的载运货物多数以骡马驮运,也有受过训练的骡子、公牛或马匹用于拉车载货,但车辆很少能够用于较远距离的运输。驮兽虽然能够进行远距离的运输,却有如蜗行,速度极慢。每天走多远才算完成目标,很难一概而论。走走停停对商人来说是常事,从一地到另一地所需时间往往依两地之间道路交通的好坏而定,长短不一。据说,每天走18英里就相当可观了,这大概指载货行走。若单骑而行,速度可达50-60英里。从罗马到英国坎特伯雷旅行的平均时间是7个星期,意大利商人到香槟集市的时间一般为20—25天。而一个法国商人从南部蒙托班经阿维尼翁、恩布伦、比萨到罗马,需时23天,每天的速度达56英里。载货而行,陆路不及水路。西欧地势平缓,河流众多交叉纵横,海岸线悠长,水路四通八达,极利于航行。而且比较起来,船只的载重远远大于马匹及车辆等陆上载具的载重,一般一辆货车载货很少超过1吨,而一条驳船的载重一般在15-100吨之间,航海大船载重在100吨甚至200吨以上。10、11世纪船只的构造比较简单,大陆船只有甲板和船首楼。13世纪船只开始建造房舱,供人们睡坐和居住之用。14世纪有些地方使用了有3层甲板的船。北方贸易区的船只与地中海地区相比,有不小的差异。英国的船只一般小于意大利,并且北海船只的船首和船尾高耸,作野凫昂首翘尾状;地中海的船只的船身则低平而狭长。13世纪威尼斯等地的一般运输是用圆形的小船只,船上装配有三角帆,名叫考格或卡勒克。而他们(指威尼斯、*、佛罗伦萨等)与佛兰德斯及英国等地的贸易往往用大平底帆船和“方帆船”或“圆船”(叫做耐夫、柯根和赫尔克)。15世纪*名为卡勒克的大帆船的运载量达到800-1000吨之多,其他地方也在发展大船运输,但小船的技术和经济上的灵活性使它一直能在商业运输中占据极重要的地位。船只推进的方法是帆奖并用。13世纪一只船墙上挂一块方形或三角形的帆已经极为普通了,威尼斯的船只有两只船樯和挂两块船帆甚至有了三幅帆或四幅帆的船只。船上配备有数量不等的船桨,船桨置于船的两侧,从桨口伸出船外,船内安放长凳,供划桨者坐而操之。14世纪的一位作家写道:一只船有60条长凳,两边各30条共有120个桨手在工作。航行的速度也比陆路行走快,10世纪时,从帕维亚到威尼斯约为200英里航程,快船3日可达,即一般速度可达60—90英里,自不可与陆路同日而语。并且,水上运输的费用比起陆上来要少。

货币信贷——技术条件之四商业贸易离不开货币这一交换媒介。早期西欧商品经济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加洛林王朝货币已经不见了。而查理曼的货币改革给西欧以持久的影响,这就是银本位制。名义上国家仍旧可以铸造一些金币,但事实上只铸造银币。货币铸造权从理论上来说属于国王,但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实际上许多封建主和城市都迅速攫取了铸币权,国王自己也把铸币权赐给教会和其他封建主。结果是西欧凡有最高领主权的地方都发行了不同的第纳尔。在各领地,不同的货币代替了查理曼的镑,五花八门的货币造成了巨大的混乱。不但货币的种类繁杂,而且货币的重量与质地也大大下降了。各封建诸侯不断以重量轻、成色次的货币来代替流通中的货币,以此牟利,结果早先的银币变成了黑色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加强各国开始渐渐收回封建主的铸币权,14世纪初法国保有自己的铸币所的诸侯只有30人左右,1320—1321年法王菲力普曾拟订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币制的计划。英国王权一直较大陆强大,故铸币权属于国王。并且,从12世纪末起在西欧许多地方进行了货币改革,1192年威尼斯铸造了崭新的货币格罗特,不久伦巴第和托斯卡拉的诸城市开始仿造。12世纪末,英国出现了改进后的先令银币。1266年法王路易九世铸造了格罗斯托洛斯银币,不久又铸造了格罗斯巴里斯银币。德国和尼德兰也开始仿造,并且金币也开始恢复,用于流通。1231年绯特烈二世铸造了奥古斯都金币,1252年佛罗伦萨开始铸造风靡一时的佛罗林金币。1284年威尼斯仿造了自己的金币杜加特。14世纪金币铸造在整个西欧得到发展,法国、西班牙、英国都铸造发行了自己的金佛罗林。货币的改革使货币流通恢复到一种比较健康的状态,也就有利于商业的发展。货币流通的不足,使信贷成为商业发展最必要的一环。贷款是最古老的信贷方式之一,参与放贷的以犹太人最为著名。在中世纪,他们确实名声不好,在任何一地居住,他们都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保护,而更多时候他们往往被驱逐。1261年布拉班特的亨利公爵下令将一切高利贷者从其领地上驱逐出去。129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将英格兰的犹太人驱逐出境。1306年法王美男子菲力普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这样的事例在各地经常发生,犹太人被视为渎神者和万恶不赦之人。实际上在经济愈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犹太人愈少,倒是在东欧犹太人的势力较为强些。因此,在中世纪发放贷款者中犹太人的作用被人们夸大了,比起伦巴第人,即意大利人来,犹太人的信用经营似乎是小巫见大巫。尽管教会谴责放高利贷者,但他们自己成了中世纪非常重要的一支放贷力量。要说明的是,许多信贷是用于消费的目的,用于商业的信贷要到晚些时候才有较大的发展。金属货币在交换中的作用和便利是很清楚的,但商人经商携带大量的货币显然不便,一是笨重,一是不安全。货币种类的繁多使货币兑换不可或缺。兑换货币成了一种赚钱的事业,经营货币兑换必须得到地方领主的批准,并支付领主一定的租金,因此这些人获得特许权有半官方的性质。后来他们从兑换货币发展到替人保管款项,他们也收受存款和扣押的资金,于是,出现了专门替人存放货币的钱庄以及与此相应的支票、汇票和纸币,于是这些兑换商就有了银行家的身份。在甲城居住的商人欲往乙城做生意,他只需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放在甲城的某家钱庄,并从该钱在取得存钱的凭证,然后去往乙城经商。他只需拿出存钱的凭证就可以在乙城的某一指定的钱庄(有时为一家所开设的同一钱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钱庄达成协议互相为对方提供方便,因为两地的货币可能不一样,需要兑换)兑换出同等数量的货币,当然他得支付钱庄的保管费。这就是支票及汇票的起源。于是在布鲁日,威尼斯的杜加特可以兑换成弗兰德斯的格罗特,在*可以将英国的格罗特兑换成佛罗林。汇票带来的方便显而易见。而背书行为的出现是在15世纪中叶,在汇票和支票的背面签字或盖章使它们具有了纸币的全部特征。持有背书的汇票,商人的代理人即可前往处理一应事情,而不需要持票人亲自去做。意大利银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一方面说明商业及日常生活对货币及信用的需求,另一方面说明意大利人在信贷业中的地位。放款业务由个人的小规模发展到集体的大规模行为就是银行的出现。银行家们既是放款人又是商人,他们为教皇国王和权贵们的战争和奢侈生活发放贷款,这些告贷往往难以拒绝,但利润也极高。巨大的利润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有4个意大利银行因与英国国王做交易而破产:卢卡的里卡尔迪银行毁于爱德华一世手中;佛罗伦萨的弗雷斯科巴尔迪银行败在爱德华二世手上;巴尔迪和佩卢齐银行又因爱德华三世而破产,1290-1345年间他们向3位爱德华提供的贷款不少于43.3万镑。银行家们也为商业行为提供资金,他们与商人和工业家做大笔业务,发放信贷或者为商人们开立账户或者购进汇票。

货币的流通、信贷业的发展、银行及信贷技术的进步等等,说明自12世纪开始,商业在这一技术条件上的较为有利。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朗、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等人的研究证明,中世纪信贷在商业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应该说信贷在任何时候都在起作用,信用在各个时期的差别只是量上的,而非质上的。在中世纪,信贷的表现形式很丰富,有赊销,无论零售还是批发以赊销方式进行交易者不在少数,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很突出。如意大利的商人跟英国的羊毛贸易,佛兰德斯商人跟英国的呢绒贸易,英国商人跟法国的酒的贸易等都经常采取赊销的方式。短期贷款和投资也是商业和信用结盟的常用形式,用于商业中的贷款类型有“销售贷款”、“交换贷款”等。至于纯信用形式的出现则以汇票、支票等为标志。信用的发展刺激银行业的发展。虽然商业信用所使用的仅仅是可供利用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但它带给商业的活力是巨大的。

商业管理——技术条件之五尽管在西欧中世纪,人们也轻视和排挤商人,但由于商业能带来领主们所需要的金钱货币,于是我们看到各种权力机构,甚至个人,都在努力将其触角伸向商业。国家对商业的干预在中世纪屡见不鲜,有时可称之为经济政策。严格说来,国家的管理与干预应该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如英国的诸多商业法令或者规定只能以英国商船运载货物,或者规定只能在某集中地进行商业贸易,或者禁止羊毛出口国外而鼓励呢布的出口,这些法令显然有利于英国民族商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世纪国家形态的原始性以及国家机构的不完善,使国家往往成了以国王为主的某一王室的家族行为,于是国王的许多政令和措施大多是为了满足其个人及家族的需要,而甚少考虑国家的需要。国王往往向商人征收重税,以满足一己之私。更有国王和君主向商人借大笔款项而最后赖账不还,致使商人蒙受巨大的损失。如英国三位爱德华的赖账使意大利4家银行破产。爱德华四世则喜欢到商人家里吃饭,在饭桌上他往往狮子大开口,“请”商人资助。他们或者干脆没收商人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国家的商业经济政策主要有对各种商品的供应及买卖,保障粮食的供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因此,在饥荒时期。鼓励从外部运进粮食食品,禁止向外出口,成了政府的通例。为此,一些政府将谷物供应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意大利北部的威尼斯、比萨等城市,尽最大的努力大量采购以刺激粮食进口。一些政府则将置办粮食进口的事宜交给私人去经营,如英国。与此同时,国家采取措施调整国内市场上粮食贸易的条件,如禁止粮商组织的垄断,开放粮食零售商业,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此外为了满足国王及贵族们对所谓必需品和奢侈品的需求,政府往往制定优惠的政策以招徕外国商人,英国1303年的立法规定给予外商在英国经商的特权,如汉萨商人在英国甚至享有比本国商人更多的优惠。正如爱德华一世所主张的,“国王懂得外国商人对达官贵人是宝贵和有用的”。统治者也认识到,给予商人的保护无论对商人还是对自己,都是“有利益和好处”的。于是,他们给予商人城市和市场以特别的和平。德皇红胡子绯特烈和绯特烈二世曾宣布普遍的和平以保护他们人民的快乐田园。他们建立城市市场、集市“把城市治理并且保持得太太平平,就能发展起来,变得富饶”。14世纪时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责任,佛兰德斯的伯爵们已经在为开掘运河,改进河流之航道等公共事业作贡献。君主们努力维持保养国内的道路交通,建造新的道路和桥梁,因为“对国家有用和对商人有助”。同时,他们颁布法令,以求禁止对过往商旅横征暴敛。1275年英国法令禁止征收苛刻的通行税,开征新的通行税必须得到国王的许可。佛兰德斯的通行税变得固定,法国德国也曾进行过这方面的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为保障商业的顺利运行,政府对商业的诸多重要环节和要素也进行管理和干预。如控制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在英国获得很大的成功,在其他国家也有过类似的努力;管理度量衡,虽然西欧在度量衡上五花八门,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领主及城市公社都在努力使其统一和规范。13世纪绯特烈二世的法令规定任何人使用错误的度量衡(如砝码斤两不足等),都将处以1磅黄金的罚款,若违反者交纳不起,则当众给予鞭答,且将量器衡器悬挂在他的脖子上。若再犯将锯去其一只手,若执迷不悟第三次违反禁令则只好送他上绞架了。在勃艮第的夏提戎,对尺寸不足的商人给予65苏的罚款,尺寸太大则罚款5苏。有时则将短斤少量的商人的货物没收。政府对价格也进行管理,中世纪强调的是公平价格。1196年英国颁布“度量衡条令”,建立了全国性的度量衡体系。对面包的价格做出极其细致的规定,面包价格按粮食的成本,面包的重量大小而定。每种类型的面包的重量根据粮食谷物价格而确定。国家政府对于任何个人为牟利而干预市场造成市场价格波动的行为都严令禁止,如禁止以垄断的方法使别人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禁止以垄断的方法大量或全部收买、禁止囤积居奇。

除了国家政府,地方领主、教会、城市行会等权力机构也对商业进行着管理甚至操纵。为吸引商人来本地经商,他们也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他们建立市场与集市,并加强对集市与市场的管理,如设立商业的市场法庭以处理商人的纠纷,成立维持治安的市场警察、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官员以监督市场的运行、颁布有关的市场法规反对欺诈。对商人的商品质量加以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在这方面城市行会的作用更突出。假酒问题同样使中世纪的人们很恼火,13世纪末的一位作者写道:“当人们品尝那些酒时,一些酒商采取欺骗手段。为了使苦酒和酸酒尝起来好像是甜的,他们诱使品酒者先吃干草、坚果、咸奶酪或者以香料烹制的食品”。所以该作者建议顾客最好清早品尝酒而且要在洗漱之后。许多法令反对酒中参杂任何有毒的物质,如粘土、盐、明矾、甘汞之类是绝对禁止的。酒中掺水、新酒与老酒参杂一般也遭禁止。1317年比利时城市列日的法令规定对那些酒中掺假者不仅要罚款而且将其开除其教籍、没收其财产、或者3年的禁止经商。从对酒的关注可以看出中世纪对商品质量控制的一斑。

为加强管理,中世纪各地发展出相应的机构和官员。如经纪人、城市公告宣读员、度量衡维持员等。经纪人一方面为商人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他又监督外国商人保护地方利益。各地任命的经纪人虽然有不同,但作为地方市场的管理官员,他们对稳定度量衡的制度及控制物价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城市公告宣读员通常被雇佣来为酒做宣传,他可能高喊:“快到雷蒙或威廉的酒窖去,那儿有上好的卡拉曼酒、兰塔酒和巴尔玛酒”。他作为城市的官员负责监督度量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遇到酒店主人有欺诈行为,应给予罚款。其他官员也同样有对商品市场监督与管理的权利。有时中央与地方同时派人对市场和集市进行管理而引起争吵,这也反映了商业管理的普遍性。

商业的组织

尽管政治环境险恶,道路坎坷,关卡林立,盗匪横行,市场变幻莫测,商人的财产甚至生命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但是受巨大的商业利润的吸引,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们甘于冒险,去博取厚利。也正是在这种冒险经商之中,商人们摸索发展出许多商业组织来使商业顺利发展。为了对付盗匪,商人们开始结伴而行,久而久之形成了商队。队伍前面是旗手,中间是由弓和剑武装起来的商人及护卫之士围着满载着货物的车辆缓缓前行,车上以袋、桶、箱等承载着各色货物。最初这样的商队也许是松散临时的组织,只是因为同路而走到一起,并且中途不断有人退出(到达目的地),有人加入。后来松散的组织不再松散了,商人之间有了更多和更紧密的联系与约束。他们开始共同出资雇佣护卫商队,一起投资于某一商品的买卖,利润按每人的份额比例来分配。他们中间有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有商队首领,商人们宣誓相互忠诚,出卖商队利益的要受到惩罚。除了商队,合伙制要算最流行的商业组织。合伙制的形式因时因地而不同,在西欧各国各地区的名称也各异。或者因为个人能力不足财力不够,或者某种商业一个人难以独立进行,于是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商人联合起来经营,形成合伙制。一般合伙制有3类:第一,“资本”雇佣商人的服务,可称之为“服务合伙制”;第二,商人雇佣“资本”,可称之为“资本合伙制”;第三,“完全”或“真正”的合伙制,所有合伙人既提供资本又提供服务。第一类接近于普通的服务契约,商人只是资本的雇员为资本服务,并获得一定的佣金。第二类接近于普通的贷款,商人借贷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三类集前二类于一体,体现了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在意大利合伙制主要有3类:第一,“委托制”,由两方组成。一为坐商,提供商品或货币或意见之后对具体的经商一概不管,只在家中坐等消息和到时分得利润。英语用“睡(sleeping)”来形容他们的坐享其成。一为行商,押运商品货物到目的地,进行具体的交易,完成任务后返回。委托制的特点是坐商或委托人只提供资本不付出劳动,获得利润的3/4。行商只贡献劳动不提供资本,获得利润的l/4。因此,它表现出来的主要是“服务合伙制”的特征。坐商多为手中握有资金而又因各种困难不能亲自经商的孤儿寡妇、教士官吏或者年老体衰的商人,他们通过投资而获取利润。第二,“协作制”,与委托制基本相同,也有坐商与行商之分。其特点是双方(或多方)都提供资本,而只有一方提供劳动。坐商提供2/3的资本,行商提供1/3的资本,利润平分。它具有“资本合伙制”的特征。第三,“共事制”,是双方既提供资金也提供劳动,并共同承担债务。它多由家族联合成长而来,是较为完全的合伙制。当时还有一种名为“海上借贷”的经商方式,由商人向人借款。若航行中商船受损,货物丧失,则由投资者承担,商人不必还款。但如果船只到达目的地,则不管经营之盈亏,商人均须还本付息。这样的投资因为风险大,放利息也高,一般为本金的40%或50%。但这一方式更像高利贷,而不像合伙制。

德国、英国也有相对应的合伙制存在。尽管它们的名称有不同,但基本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合伙制主要流行于所需资本较多、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又以海上贸易最为突出。意大利合伙制绝大多数实行于海上贸易,如跟英国、佛兰德斯的羊毛贸易,跟拜占廷及东方的奢侈品贸易等。合伙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两人三人的合伙制在逐渐扩大,成为多人的合伙制。经营业务范围由最初的一次带上许多种类的商品,慢慢演变为从事某一类或几类专门商品的贸易。经商对象由最初的漫无目的,演变为占据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市场。总之,从中世纪商业组织的发展可以看出其基本趋势,商业规模在不断扩大;合作经商的商人和非商人人数在逐渐增多,多人合作的情形很普遍;合伙制转变为公司,商业组织朝着近代专门化、规模化、规范化迈进。公司是商人的联合,从13世纪出现于西欧各地。最初公司规模较小,约二三十人。这种联合更多地出于家族或亲朋关系,公司也往往以家族命名。如13世纪的锡耶纳的朋塞努里公司,有成员23人,其中4人为公司奠基者之子,1人为侄子,其他人为外来参加者。此类公司的经营形式灵活,由参加者每人出资。集体经营,往往一二年之后即行解散,进行核算分红。利润的分配或以所出资本的多少为据,或以所付出经营劳动的多少为准,或不计资本不计劳动大家有福同享平均分配。结算之后又另行组织,重新投资经营。因为有家族这一核心故能够维持较长的时间。公司有类似今天经理的人物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该管理者一般经验丰富,能力出众,深孚众望。公司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各地开设分号,有代理人负责当地的经营业务,该代理人往往为家族的一员,分号与总号之间的联系就主要靠各代理人与公司的这种家族关系来维持。这一类的家族公司以意大利的商人开设的最多也最为活跃,他们的公司及其分号遍布西欧,控制和操纵着许多商业的运行。据估计,14、15世纪意大利有此类公司近200余家。

与意大利不同,北方贸易区家族公司的数量较少,更多的是商人与商人的联合,14世纪初英国有集中地贸易制度,14世纪末15世纪初出现了商人冒险家公司。集中地贸易虽然是由英王以法令形式设立的,但商人自发联合的特征也很明显。从14世纪起,英国在大陆先后有圣奥梅尔、安特卫普、布鲁日、根特、加莱等集中地,商人们将商品(主要是羊毛)运往大陆的集中地进行贸易。最初的集中地贸易是商人与商人互不干涉,独立经营。后来集中交易使商人的联合得到加强,而且商人的商业行为也日渐规范,在集中地商人们不仅服从于该地总督或商人公司的管理向国王交纳贸易税,而且逐渐形成一些经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不得私自压价,不得坑害同行等。因此,集中地贸易制度使“羊毛商人组织为半合作状态的贸易”。商人冒险家公司是一种规约公司,跟联合股份公司不同。参加者交纳入会费后,根据大家认可的规约单独进行贸易。每个在国内市场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商品(主要是呢布),然后集体运往海外销售,个人出卖商品所得款项由商人自己决定处理办法,或通过汇票带回国内,或购买商品回国经营。而规约主要是装运呢布的数量和出卖时的互相监督。在安特卫普或尼德兰的其他城市,英国商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同时一起出卖其呢布。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一种协议的固定价格,但规约所体现的限制竞争和防止商人减价出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意图是很明显的、该类公司甚至对年轻商人的品行、商人在某地的住址的选择等都有规定。冒险家公司实际上是商人的联合,但商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能走到一起来主要是为了与国外商人竞争而集体抢占市场,同时也为了防止海盗抢劫而集体装船而行,有时联合雇佣武装护航队。公司实行寡头统治,其组织机构最上层是总督(总裁)1人,其下是助理12人(其中至少8人为伦敦商人),最底层是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其中2/3为伦敦商人)。决定公司规约的虽是成员大会,但操纵和控制者是最上层,后者把持着公司的一应事务,从商业决策、制定章程到具体的商品出卖等行政经济大权都掌握在他们之手,普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

商人行会——商人的组织

商人行会是西欧各国行会组织的第一种形式,或最初的形式。商人行会的出现则更多是商人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走到一起,组成行会。

与手工业行会不同,商人行会在一个城市一般只有一个。商人行会的参加者多为富裕的商人,实际上直接生产者也参与其中,但他们也是亦工亦商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商人行会是城市所有工商业者的组织。在最初城市的工商业者即城市市民,他们或经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但不是所有的工商业者都能够成为城市市民,也不是所有市民都是行会的成员。构成行会主体的是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但占主导的是富裕的商人,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李普逊认为商人行会是富有商人的组织,它排斥手工业者。

商人行会的兴起与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正是在城市争取自由自治的斗争中,商人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先锋和最终的获益者而出现和成长壮大。商人行会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和国王手中获得各种经商以至政治的特权,这些特权往往就是城市的特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商人行会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虽然我们见到很多城市有两套班子,一为城市市政的、一为商人行会的,但许多时候二者是可以重合的。这一点从当时文献不加区分的称呼城市市民为“‘市民”、“公民”或“城市公社和商人行会的市民”、“商人行会的温彻斯特的市民们”,以及一些地方将市政机构与行会领导人物合二为一的行为可以得到证明。许多商人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英国的商人行会会长被称为“埃尔特曼”’,是仅次于市长的人物。巴黎商人行会的会长拥有广泛的权力,他的司法审判权不但及于商会成员,而且及于全体巴黎市民,他负责城防建设,监督道路桥梁的修筑,主持城市警务及粮食供应,并征收赋税。可见他的政治作用之大。即使商人行会在一些城市不是市政机关,它也是市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成员的监督管理事实上起着政府的作用。甚至它的宗教职能和社会职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市政机关的管理和统治,因为这二项职能教育和稳定了成员队伍,也就给城市带来稳定和秩序。

当然,作为一个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商人行会更经常和更主要的职能是规定和管理城市经济的运行。如对城市商业活动的垄断,许多城市的特许状明确规定,“非商人行会成员不得在城市及郊区从事商业活动”,任何人违反此禁令都将受到处罚;对行会内部成员均等机会给予保障,消除潜在的竞争隐患,表现在控制采购物品的个人优势,提倡利益分享,有些城市甚至形成分享权制度和共同交易制度。如英国莱斯特城规定,若某个成员购进了一批货物,无论货物的来源怎样,其他行会成员都可以要求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后者所付的价格与货物购进时的价格相同。利物浦规定商品运来该城必须先出售给商人行会,价格由估价人来确定,外乡商人如拒绝,他必须购买一张允许其在开放集市上出售商品的许可证。此外,有控制商品的价格、限制营业方式,甚至监督手工业生产活动。

商人行会的经济职能(这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政治职能)最突出的是它不断为城市及商人争取经商的种种特权,因此在与各级封建主做斗争时行会往往是急先锋。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税收的豁免权的不断获得,如我们所知的领主征收多如牛毛的税收,在许多城市商人行会的努力争取下,渐渐或被免除或种类减少或税收额减轻和固定。在英国这些特权多来自国王的特许,在大陆则多来自领主。各城市获得特权的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但商人行会所作的努力本身构成了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运动的最为成功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人行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早期城市历史的创业阶段。虽然商人行会统治城市,实行寡头垄断,但它的确为城市的发展在争取良好的环境。

二、中世纪的手工业

手工业生产

作为农民家庭副业或庄园手工业而存在的手工业早已有之,但我们在此只讨论已经与农业分离的手工业,即独立的手工业。

返回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 2021宝石小说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