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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军队编制和主要武器(2 / 2)

宋朝的“金牌”制度

人们都知道抗金名将岳飞,是被用十二道金牌把他从前线强迫召回临安(今杭州)打入大牢,然后处死的。明朝人李东阳有一道《金字牌》诗,愤怒地控诉了南宋投降派杀害岳飞的罪行。有几句说道:“金字牌,从天来,将军恸哭班师回,士气郁怒声如雷”。这个“金字牌”制度是怎么回事呢?

在宋朝时,金字牌原是一种通信凭证。北宋初年,邮驿通信的凭信原国驿券,是一纸证明,当时又叫做“头子”,凭此券在驿路上通行无阻。但到宋太宗时,发生了一起诈乘驿马的作乱事件。有一个中级官吏的儿子,冒充驿官,索乘驿马,并以私买的马缨假充凭信,蒙混走过许多驿站县城,掳掠官吏财物多起,后来被地方官识破,才设计捕获。宋太宗为此十分震惊,决定把驿券改为银牌作为驿路凭证。这种银牌阔二寸半,长六寸,有隶字书,刻有飞凤和麒麟图样,两边有年月。后来又发展为金字牌、青字牌和红字牌三种。

金字牌规定为急脚递使用,这是从宋神宗时候开始的。宋朝人沈括说:这种金字牌急脚递,相当于古时的“羽檄”,即类似后世作为紧急文书的“鸡毛信”。据史书记载,金字牌的出现与战争的紧急状态有关。宋神宗时与西夏激战,西夏发兵80万围攻兰州。为了使军情神速传递,宋政府下令用金字牌直通皇帝,不按平时的手续走普通的递铺。金字牌是一尺多长的木制通信檄牌,用朱漆为底刻上金书,书为八字:“御前文字,不得入铺”。表示万分紧急,不要在递铺耽误。这种金牌送文,要求日行400至500里。当时人形容金字牌“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梦溪笔谈》卷十一),所以能迅速到达目的地。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即以这种急行通信的方式,用十二道金牌勒令岳飞退兵,阻止他再向金军进攻,断送了抗金斗争的大好形势。

除金字牌外,南宋还有青字牌和红字牌。青字牌为雌黄底青字,亦为木制,规定日行350里,亦为急递的一种通信凭证。红字牌为黑漆红字,限日行300里。南宋末年,由于邮驿管理的日益混乱,通信檄牌频频变更,这种制度也就逐渐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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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兵器以弓弩为主,弓弩兵在宋军中占六成以上。

由于弓弩是主要兵器,所以宋朝时衡量一个人的武艺,都是以臂力作为第一标准的,即看能挽开多少斗的弓,当时士卒挽弓的最高记录是270宋斤(一宋斤约合1.2市斤),这是春秋时代士卒挽弓力的几倍。而一些勇将则更加惊人,岳飞和韩世宗都可挽300宋斤的弓,不过战时根本用不到这么重的弓,倒是应该兼顾准确性,这一点宋军非常不重视。

下面主要谈谈宋军的弩,弓是步骑通用的,而弩只能步兵使用,因为弩一般要用脚力张开弩,故射程也远,但弩的射击频率较低,从敌骑兵进入射程到短兵相接,只能发弩三、四次。所以宋军有时会设张弩人,进弩人,发弩人,来减短发箭间歇。

宋军的弩种类很多,突出的有两种,一为床子弩,二为神臂弓。床子弩是一种重武器,是依靠几张弓的合力将一支箭射出,往往要几十人拉弓才可拉开,射程可达500米,确实当时的远程武器,檀渊之盟前夕,契丹大将萧达览即是中了床子弩箭阵亡的,使契丹士气大挫。

神臂弓其实也是一种弩,装有机关,但可由一人发射,射程也可达370多米,且可贯穿重甲,令金军胆寒。恩格斯说,14、15世纪英国步兵使用的大弓可射200码远,是当时“一种非常可怕的武器”,然而它的射程贯穿力和床子弩和神臂弓比起来还差的远。

临敌时,宋军一般都是刀枪居前,弓弩在后,这是接近实战要求的。当敌接近至300米时,令一神臂弓手起立射之,若可入敌阵,则神臂弓手俱发。敌接近至200米时,令一平射弓手起立射之,若可入敌阵,则平射弓手俱发。当敌至拒马,则枪兵与之肉搏。

宋朝为制造弓弩,设有专门的机构,官营的兵器工场规模颇大。北宋前期,弓弩院,,造箭院各有有工匠一千多人,平均一人一日可造弓一张,或造箭三十枝。但在腐败的官僚管理下,弓弩质量较差,神宗曾随意抽取三张弓检查,没有一张弓令人满意,这是因为宋朝的兵器工厂没有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而金朝的兵器工厂制造的兵器上都刻有监造官的姓名,如有质量问题,即可捉拿查办,所以质量较有保证。

另外,谈谈骑兵,冷兵器时代,没有强大的骑兵就不可能成为军事强国。汉武帝为对抗匈奴,组建了强大的骑兵部队,改变了步兵为主的步兵体制,才得以主动出击,大漠逐鹿。唐太宗则最喜选择敌阵薄弱部位,亲率骑兵冲锋,“敌无不溃败”。一骑飞驰于前,数万骑兵紧随其后的场面,今日想来,尤叫人神往,正是精锐的骑兵使唐帝国威震四方。然而自从中唐以来,汉人失去了西北的产马地,军队又逐渐转为以步兵为主,宋代既是如此。

宋军中骑兵只占七分之一,骑兵中又往往有十之三四无马,最高曾达十之八九无马,如刘光世军五万二千人,仅有三千多战马,可见宋军缺马到何种地步。宋马体形较小,一般约1.36米,按现在的标准也不算大马。韩世忠曾向高宗献马一匹,“高五尺一寸,云非人臣敢骑”,约合1.58米,而这已是宋朝罕见的大马了。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辽、西夏、金、元的军队都是以骑射见长,平均一人有两匹马,精锐部队可达人均三匹。北方民族的骑兵非常灵活,一次冲锋,一个回合的交战即使失败,“败不至乱”,利用骑兵机动性强的优点,退出战斗,重整队列,再次冲锋。当时即使是宋军兵力占优的一些大战,双方仍要激战几十回合,才能分出胜。而宋军只要一次溃败,就会一泻千里。

面对善骑的劲敌,宋朝也有人主张发展骑兵,但这种主张不占主导地位,宋朝总的对策还是以步制骑。因为组建骑兵需要大量马匹,而宋朝的马匹主要是通过与贸易得来,需要耗费巨大的投资。“计一骑之费,可赡步军五人”,这是许多官员反对发展骑兵的重要理由。甚至曾与西夏交战多年的范仲淹也是反对加强骑兵的,但是没有骑兵,就只能永远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这是宋军的一个致命弱点,其实不善骑射的状况是可以通过训练和战争改变的。

南宋时,岳飞是非常重视骑兵的。岳家军主要通过战场上缴获大量战马,组成了相当强大的骑兵,在堰城大战中,由岳云率领的岳家骑兵曾于金朝引以为骄傲的主力骑兵搏战。看来岳家骑兵的素质已不见得比女真骑兵差。可是除岳飞之外,宋军其他大将仍然局限于以步制骑的战略,没有以骑制骑的战例。

辽、西夏、金等举行大规模会战时,往往集中几万至几十万的骑兵,而步兵仅仅负责运输,开挖壕堑。而宋军却不懂的编组骑兵大部队,集中使用的重要性,而是将骑兵分散在各个战场和部队中,作为步兵的附庸,使数量本以很少的骑兵更显劣势。此状况宛如二战初期的英法联军分散使用坦克,结果一败涂地。

总之,马匹缺乏,再加上作战时分散使用,成为决定宋军武运的重要因素之一。

地方官制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佑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274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若干路。今据《宋史·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24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漕是转运使,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与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前者管司法,称为宪;后者管赈荒救济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42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

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

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管、副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部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丨压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丨压人民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丨压。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50名,七千户以上者40名,五千户以上者30名,三千户以上者25名,二千户者20名,一千户者15名,不满一千户者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丨压。

总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这套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以后就越来越扩大。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表面上恢复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官员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沿旧不革,所以《宋史·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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