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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清朝官制详解(1 / 2)

【醉酒寒蝉】【目录】

一、顺天府

二、奉天府

三、总督衙门

四、巡抚衙门

五、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

六、道员衙门

七、知府衙门

八、直隶厅与散厅

九、直隶州与散州

十、知县衙门

十一、武官衙门(一)将军衙门(二)都统、副都统衙门

十二、绿营衙门(一)提督衙门(二)总兵衙门

(掌理国政的行政机构)

一、专司文职官的任免----吏部

(一)文选清吏司

(二)考功清吏司

(三)稽勋清吏司

(四)验封清吏司

(五)清档房

(六)本房

(七)司务厅

(八)督催所

(九)当月处

二、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户部

(一)十四个清吏司

(二)八旗俸饷处

(三)现审处

(四)饭银处

(五)捐纳房

(六)内仓

(七)南北档房

(八)司务厅

(九)督催所

(十)当月处

(十一)监印处

三、掌管礼仪祭祀及学校科举的机构----礼部及有关机关

(一)仪制清吏司

(二)祠祭清吏司

(三)主客清吏司

(四)精膳清吏司

四、掌管全国军事的机构----兵部及有关机关

(一)武选清吏司

(二)职方清吏司

(三)车驾清吏司

(四)武库清吏司

五、司法监察机构----刑部

六、掌工程事务的机构----工部

(一)营缮清吏司

(二)虞衡清吏司

(三)都水清吏司

(四)屯田清吏司

七、掌理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关----理藩院

八、分掌论纂文史的机关----翰林院及有关机构

清朝官制(中央首辅机构)

一、内阁

二、军机处

三、通政使司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三、总督衙门

清沿明制,划全国为若干大区,每区设总督1人,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清史稿·职官三》说:“总督,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其属下凡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全国共设总督8人,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为: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一部分地方);两江总督(辖今江苏、安徽、江西3省);陕甘总督(辖今陕西、甘肃、新疆3省);闽浙总督(辖今福建、台湾、浙江3省);湖广总督(辖今湖南、湖北两省。光绪二十六年改名湖南湖北总督);四川总督(辖今四川);两广总督(辖今广东、广西及海南岛等地);云贵总督(辖今云南、贵州2省)。奉天、吉林、黑龙江3省,初各设将军管辖。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都建为行省,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并兼管三省将军事务。

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所以,总督又兼有监察地方之权。

各总督除节制所管省区内提督,总兵辖军外,又各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一般有中、左、右3营,也有中、左、右、前、后5营的。有的省还设“城守营”。闽浙更特设水师营和海防营。各省督校兵额各不相同,两江虽仅是3营(中、左营及江宁城守营),而兵额最多,有四千余人。最少是陕甘、两湖,仅一千余人,其他则有两千多、三千多不等。各督标营均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

四、巡抚衙门

清于各省设巡抚,从二品,为一省之行政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衔。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本省关税、漕政等也总归巡抚掌管。若有用兵,则督理粮饷。每年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巡抚主考。各省巡抚也如总督,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巡抚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

各省巡抚兼提督衔的,在清初则是个别,以后逐渐增多,到光绪年间,所有巡抚均兼提督衔,并都加兼理粮饷衔。巡抚直属之“抚标”,一般有左右2营(有几省设有城守营或捕盗营的),最多为4营,其兵额以新疆为最多,达六千余人,湖南最少,仅七百余人。一般为一千至二千多人不等。各抚标最高武职官为参将,以下有游击、都司等,与督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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