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后期,刑罚苛滥,曾引起“上下愁怨”,“内外离心”。杨坚上台后,十分注意刑律的制定和施行。他在总领北周朝政时,下令“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更定新律,规定了五种刑名:死、流、徒、杖、笞。死刑只有斩、绞二等,废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辕裂之法。
开皇三年,杨坚看到刑部每年处理的案件多至万件,认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再令苏威等修订刑律,除死刑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五百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篇,凡12卷。这就是《开皇律》。
《开皇律》虽然有许多内容沿袭《北齐律》,但它实质上是汉魏以来封建刑法长期发展的一次总结。自从儒家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以后,封建统治阶级甚至把儒家的伦理道德也引入了刑律。汉代有所谓“春秋”决狱。魏晋的法律有所谓“八议”即《周礼》所记载的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开皇律》基本继承了魏晋以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条文,规定凡在“八议”之科的皇亲贵戚、勋臣和七品以上官员,都可以享受减免罪行的特权;九品以上官员犯罪,也可以铜赎罪。
另一方面,《开皇律》又发展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创“十恶之条”。所谓“十恶”,即指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犯“十恶”之罪,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虽遇赦不免。“十恶之条”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农民起来反抗。
总的看来,隋律比较魏晋以来的法律,多少有些减轻,它废除了自殷商以来的许多野蛮刑罚,又在律文以外,规定了一些有利于人民的诉讼程序。如人民有冤枉上告,假如县官不理,允许越级向州官上诉,直到朝廷。
开皇二年(公元582年)下诏,全国各地死罪犯人,不准在本地处决,必须送大理寺复审,审毕再送尚书省奏请皇帝裁定。
九年(公元589年)以后,又敕令死罪犯人要经过三次奏请才决定行刑。
隋文帝统治后期,刑罚日益严酷,当时各级官吏竞“以残暴力能干,以守法为懦弱”。同时,由于当时晋王杨广和太子杨勇等皇子争夺储君位子,朝中大臣几乎人人都卷入了这场宫廷斗争中,而从此隋文帝对待臣下更加苛察猜忌,使得许多官吏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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