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末年,曾征发山东各州大批丁男,岁役四十五日,在东京(洛阳)兴建洛阳宫。杨坚执政后,立即停止了这项浩大的工程。
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政府以北齐、北周旧制为基础,制定了户籍、赋役方面的新法令。法令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为老。有家室的丁男每年服劳役一个月,纳租粟3石,调绢1匹,绵三两(种麻者调布一端,麻3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仆缴纳一半租调。有品爵的贵族官吏及所谓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免除课役。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苏威建议减轻赋役,隋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对赋役、户籍法令作了一次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法令把成丁的年岁由十八岁改为二十一岁,使丁男少服三年的徭役或兵役。丁男每年服役日期由一月改为二十日,调绢由一匹(四丈)改为二丈。
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补充规定:民年五十;就可免除徭役和租调。隋政府在减轻赋役的同时,还在北齐、北周的田令基础上,重新颁布了均田令。
开皇二年(公元582年)规定:自诸王以下至都督,都可以按品级请占永业田100顷至40亩。丁男依北齐令,受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园宅地三口给1亩,奴婢五口给1亩。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又规定京官、外官按官品给职分田1顷至5顷。各级官府给公廨田若干亩,以供公用。
隋朝的均田令虽然规定了受田的亩数,但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男,丁男和妇女的“受田”额,不可能按照法令规定的亩数“均”给农民。因此,农民无地少地的情况,在整个隋代始终是严重存在。
开皇初年,由于民田不足,有人建议“减功臣之地以给民”,引起了汉族地主的反对,文帝也只好作罢。全国的统一,赋税徭役的减轻,为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随着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封建社会经济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隋政府搜括的粮食和绢花等物堆积如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农业经济的兴盛。《隋书·食货志》说:“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迏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
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隋政府的府库已经藏不下各地征调的绢帛,不得不增辟左藏院储存。
隋代官私手工业的组织规模和技术水平,在不少方面都超过了前代。为封建统治需要服务的官手工业,组织庞大,人数众多,在手工业中占主导地位。
隋政府曾把全国各地大批优秀工匠迁居长安、洛阳,并经常征发各地工匠轮番到京城服役。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高机构是尚书省的工部;具体管理官府所需各项产品的机关是太府寺(隋炀帝时分置为少府监);负责长安、洛阳皇宫及官廨土木工程的是将作寺(后改将作监)。太府寺(或少府监)下设有左尚、右尚、内尚、司织、司染、掌治、铠甲、弓弩等署。在一些地方州县和矿产地区,也设有管理官府手工业作坊的机构。在这些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劳动的主要是官奴婢、刑徒和长期服役的工匠及短期轮番服役的地方工匠。
这些成千上万受压迫劳役的能工巧匠们,为隋朝皇室、官吏、军队生产了各种生活用品和军需器械,建造了象大兴(长安)、洛阳这样举世闻名的伟大都城。
隋代各地手工业也很发达。河北、河南和四川都是丝织品的重要产地。《隋书·地理志》说,蜀郡“人多工巧,绫锦雕缕之巧,殆侔于上国”;魏郡(今河南安阳)“雕刻之工,特云精妙”;江南宣城、吴郡(今江苏苏州),会稽(今浙江绍兴)、余杭一带,妇女多是织布的能手,“夜綄纱而旦成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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