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大会一九仈jiǔ年十二月四rì第44/34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条的规定,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rì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诸如国家主权平等、政治dú lì、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申明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深信必须发展和加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求预防、追诉和惩处这种罪行,对新的非法国际活动撮合麻醉药品贩运者和雇佣军从事破坏国家宪政秩序的暴力行动表示关注,又深信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公约的通过会有助于根除这些邪恶活动,从而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认识到未经此一公约管制的事项继续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管辖,经协议如下: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
(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
(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
(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
公务。
2.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
(一)推翻一国zhèng fǔ或以其它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
(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
(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获承允
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
(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即构成犯罪行为。
第3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无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共谋的暴力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
2本条绝不限制本公约第4条的适用范围。
第4条
任何人如有下列情况,即构成犯罪行为:
(a)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
(b)与犯下或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谋行为。
第5条
1.各缔约国应不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禁止这种活动。
2.各缔约国不应为反对各国人民合法行使其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而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依照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此目的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
3.各缔约国应根据罪行的严重xìng质,对本公约所列罪行规定处以适当
刑罚。
第6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措施,互相合作,防止本公约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措施,以防止为在其领土内外犯下此等罪行而在其领土内进行准备,其中包括禁止鼓励、煽动、筹划或参与犯下这类罪行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非法活动;
(b)在适当时协调采取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这些罪行的发生。
第7条
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公约。
第8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即应按照本国法律,在知情后尽快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有关情报提供受影响的缔约国。
第9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以下情况下,确定该国对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罪行为该国任何一个国民所犯,或为(该国根据情况认为)经常居住于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所犯。
2.当嫌犯在其领土内,而该国未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国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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