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火器生产以永乐为界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洪武建文两朝,此时火器生产属于多头管理,基本分属四个系统:工部、内府、地方布政使、地方各卫所。工部下有宝源、军械二局生产火器,其中宝源局本业是铸造钱币,可能因为铸钱和生产火器同样需要金属冶炼技术,所以宝源局也负责火器的生产,引用《中国火器史》第七十五页的说法,宝源局设立于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八年为止都是重要的火器生产单位;军械局设立于洪武十三年,是明朝正式的火器生产机构,据大明会典记载:“……军器造于工部……”(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六兵部二十四)。
可见军械局是制度化的军备制造机构,洪武时它负责生产各种火铳和冷兵器。
内府系统的机构主要是兵仗局和内官监,根据续文献通考记载,兵仗局主要成造:“……火车火伞,大将军,二将军,三将军,夺门将军,神枪神铳,斩马铳,手把铜铳,铁铳……”(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之类的火器,而内官监则设有火药作专门生产火药,兵仗局和内官监同军械局一样受朝廷直接管辖,是制度化的生产机构。
地方上的布政使和各卫所在洪武建文时期也担负起了重要的火器生产任务,一方面这样可以减轻中央生产部门的负担,节省运费减少运输损耗,另一方面也有不利于保守军事机密,容易造成技术流失的缺点,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火器是中国的优势(续文献通考,武备志,明史,大明会典均有相似的表述),所以永乐时对火器的生产进行了改革。
永乐以后一方面继承了洪武时期的制度,继续由军械,兵仗等局生产火器;另一方面严格禁止地方布政使和卫所进行生产,当时规定“……凡军器,除存操备之数,其余皆入库……不许私制……”(明太宗实录卷二百十九,永乐十七年十二月己丑条)
正统初年曾再次发布禁令:“……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杨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独石,帝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漏泄,敕止之……”(明史卷九十二志第六十八兵四)
不过由于军事需要,也允许少量地方卫所自行生产火器,但是种类和数量仍然受到限制:“……正统十四年四川,弘治四年湖广,广西,正德六年青州左卫,七年徐州,十二年凉州,具准自造铜将军神铳等器……嘉靖四年令辽东自造毒火飞炮……”(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除了产地受到限制,产品质量也要遵循一套严格的程序,进行有统一计划的生产,首先是各地边镇卫所按各自需要上报所需数目和种类,然后统计造册报送兵部武库清吏司批准,再转发工部,由工部分配给兵仗局等单位进行生产,当然,工部也会定时定量生产一些火器入库以备不时之需。为了保证火器的质量,规定了严格的抽检制度,每次生产完成,都要从中抽取一件成品同兵仗局保存的标准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内府给事中、御史和工部官员共同进行验收,没有问题的才会交内库收存,有残次品或偷工减料的生产者会被治罪。
至于产量,据续文献通考记载,军械局和兵仗局都是以三年为一个生产周期,军械局每三年生产:“……碗口铜铳三千个,手把铜铳三千把,铳箭头九万个,信炮三千个,槚木马子三万个,檀木槌子三千个,檀木送子三千根,马子九万个……”(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兵仗局没有明确记录,但是万历年间一次添造的记录为我们提供了侧面的描述:“……中样铜佛郎机三千副,大将军十位,二将军七十九位,三将军二十位,神炮六百六十九个,神铳一千五百五十八把,补造中样铜佛郎机一千二百副,小铜佛郎机铳五十副并各随用子铳铅弹火药药线等项,定限三年造完……”(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这是真真正正的成千上万,恐怕这还只是明朝火器生产能力的冰山一角,前文说过,明军使用的火器种类有数百种,去除夸张的因素,可能也有数十种,而上面两段引文中只记载了几种,没有记载的火器产量只怕更加可观。
2、发放。
如前文所说,洪武建文时期,中央和地方均设有生产机构,产品的发放也是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的,中央的产品一般作为战备储存起来而地方生产的火器则装备各地的驻军和要塞。永乐时期由于生产统一由中央进行,所以产品的发放也有了统一的规定:“……凡胜字天威并列字等号飞枪神铳等项火器,具系内府兵仗局掌管……”(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六兵部二十四)。
各地卫所在领取火器时要登记领货人的姓名,出货数量,以备检查,并要在火器上刻上使用者的名字,以防私自出卖,而且规定一旦损失要进行赔偿。除了领货方式的规定外,还有出货渠道的规定,例如京库所存火器不能发给地方:“……京库厂局火器例不发边……”(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关于发放的数量问题,续文献通考仅仅记载了一次额外的发放:“……时蓟镇请火器……佛郎机二千驾,鸟铳四百副,夹靶枪二千杆,并各随用子铳铅弹火药等项与之……”(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不过基于前文所述火器产量的巨大和仅仅是额外发放就有如此巨大的数量的事实,应该也可以认为平时出货量至少也是和这次额外发放相当的数量。
3、革新。
为了更好的使用火器,不断革新火器技术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有明一代,对此十分重视,几乎形成了一种制度,朝野上下不断有人上书进献自己的新发明,明史记载:“景泰元年,巡关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伞……应州民师翱制铳……延绥参将房能言麓川破贼用九龙桶……请颁式各边……箭工周四章言,神机炮一发难继,请以车载枪二十,箭六百,车首置五枪架……试可乃造……”(明史卷九十二志第六十八兵四)。
以上几人都没什么名气,不过提到赵士桢可是大名鼎鼎,续文献通考记载:“五月,文华殿中书赵士桢贡鲁密番铳式诸器,神器谱图说一本、西域鲁密番鸟铳一门、水西洋番鸟铳二门、铳把手二把、掣电铳二门、子铳十门、迅雷铳一座、驾铳斧一把……”(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天才的出现是需要社会土壤的,所以这些官方或民间的发明家会陆续出现,恐怕和当时的社会氛围是分不开的,官方对先进军事技术的重视在社会上形成的发明新武器的风尚,正是促使人们先后投入新武器研究的动力。
4、引进。
明代中后期,明王朝开始引进一些外国的火器技术,具有代表性的是佛郎机的引进。对此,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中国开始走向衰落的标志,但是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哪种技术可以长时间保持一枝独秀的局面而不必与外界交流,既然不能闭门造车,那么不如进行引进交流来进一步促进自身发展,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总比固步自封来的先进。
佛郎机本来是国名,换成现代的译名就是葡萄牙,后来用以指代佛郎机人用的炮,明朝人最初见到佛郎机炮是在正德末年,当时:“……广东巡检何儒招降佛郎机番人,因得其船铳等法,以功攫用,中国之有佛郎机诸火器自儒始也……”(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据明史·佛郎机传记载,明嘉靖二年,佛郎机人派五艘战舰至珠江口外锚泊,企图以武力强占屯门岛作为贸易据点,拒绝了明朝官员提出的交涉条件,并向守军发起了攻击,在其进犯广东新会的西草湾时被明军击败,明军生擒四十二人,斩首三十五人,并缴获两艘战舰和二十几门炮,这就是明军最初得到的佛郎机炮。早在明朝人第一次见到佛郎机后就认识到了佛郎机的诸多优势,此时得到了实物,就开始进行仿制:“……世宗嘉靖三年四月,造佛郎机铳于南京……八年十二月,诏铸佛郎机三百,分发各边……”(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并且佛郎机为原型进行改进,创造了大样佛郎机、中样佛郎机、小佛郎机等等:“……中国得之更为巧法,扩而大之为发圹,乃大佛郎机,约而精之为铅锡铳乃小佛郎机也,制虽不同,皆由此而生之耳……”(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
六、明代以后火器的走向。
明朝末期,政治腐败,军队战斗力十分低下,面对李自成的农民军,拥有武器优势的明军没有显示出应有的实力,空有强大的武器装备而不能有效利用,战斗中阵前投降,临阵脱逃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先进的武器就此流落到敌方手中成为对方灭亡自己的利器:“然将帅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阙,三大营兵不战而溃,枪炮皆为贼有,反用以攻城,城上并发炮击贼,时中官已多异志,皆空器储药,取声震而已……”(明史卷九十二志第六十八兵四)。
另一方面的辽东,在崇祯年间虽然凭着先进火器的威力取得了宁远大捷击毙**哈赤这样的胜利,但是腐败的明军仍然慢慢丧失了武器优势,到了崇祯十五年松锦之战结束后,只有山海关的吴三桂手中还有十门红衣大炮,而相对的,清军手中则有上百门红衣大炮。
清王朝继承了明朝的地位,也继承了明朝对武器研究的成果,康熙时连年战乱,平定三藩叛乱,收复雅克萨,平定西域葛尔丹的过程中火器发挥了重大作用。
康熙时还组建了类似神机营的火器营,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火器营、在京八旗炮兵、各省驻防八旗炮兵、绿营炮兵等构成的炮兵体系,还为此规定了一套春操训练制度:每年春天,各旗出炮十门,火器营兵一千五百名,汉军旗出炮十门,鸟枪兵一千五百名进行枪炮实弹射击演习。
但是到了康熙末年,因为国内局势逐渐稳定,对火器部队的建设开始松懈;雍正朝以“满洲夙重骑射”为由,推行鼓励骑射忽视火器的保守政策,使火器应用开始萎缩;乾隆朝以后,火器制造墨守成规,甚至出现了技术退步,火器部队的情况也是江河日下,最终在道光朝面对英军时吃了败仗,辉煌一时的中国火器就此没落,从而开始了屈辱的百年近代史。
七、结语。
本文力争从军事的角度出发,对火器作为一类武器在古代被使用的情况作一点框架性质的叙述。实话实说,把如此宽泛的课题压缩成一篇论文是有一点不自量力,但是我只是希望树立一个框架性质的东西作为我将来继续发挥的基础,所以本文的内容大多是概况或例证,甚至就一类武器的使用情况而言还不一定涵盖了全部的方面。不过,我相信将来以这篇文章为基础,应该可以进一步完成对明代火器应用情况的论述。[bookid=2871585,bookname=《灵噬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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